论别居及我国的立法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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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福胜[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山东法学》1998年第2期24-25,共2页

摘  要:论别居及我国的立法对策吴福胜一、别居的制度价值别居原为基督教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目前,不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还是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都设有别居制度。别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意图终止婚姻共同生活而不履行同居义务的状态。其设立理由主要是...

关 键 词:别居制度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人利益 夫妻感情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关系 婚姻生活 立法对策 当事人 同居义务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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