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良性违宪”的反思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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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曦中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29-36,共8页Law Review

摘  要:本文认为,前两次“良性违宪”的讨论不够深入和全面。“良性违宪”理论的错误不是一般性错误,而是法哲学层面的方向性错误。“良性违宪”理论为宪法制度确立了两条凌驾于宪法原则之上的政治标准。用韦伯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实质合理性法律观而反对形式合理性法律观:用昂格尔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官僚法而反对法治。因此这种理论站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对立面。与此同时,虽然存在重大错误,但“良性违宪”理论所揭示的现象却值得思考。

关 键 词:“良性违宪” 实质合理性法律观 形式合理性法律观 官僚法 法治 

分 类 号:D911.0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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