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诉抗辩权的消灭——执行实践中对《担保法》第17条的理解和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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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磊明 

机构地区:[1]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104-108,共5页Law Review

摘  要: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且未获清偿前,对债权人拒绝清偿的权利。历史上自罗马法规定保证人对债权人得主张顺序利益以来,现代各国立法大都普遍地确认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早期的保证担保中,保证人并不享有这种权利。当时遇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可径向保证人请求清偿。由于在这种担保方式下,保证人的责任过重。

关 键 词: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人 债权人 执行实践 《担保法》 顺序利益 清偿债务 债的内容 保证合同 保证担保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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