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充足率补充协定与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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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绍桢[1] 

机构地区:[1]交通银行香港分行

出  处:《新金融》1998年第12期38-39,共2页New Finance

摘  要:(2)股权持盘风险 该项修订适用于银行自营买卖帐册内所持有股权盘风险的最低资本占用。持有股权盘适用于所有显示与股权相似市场行为的金融工具长、短盘,但是不包括不可转换的优先股。同一发行的股权长、短盘可以采用轧抵净额表示。这些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可转换债券、承诺买或卖股权、股权互换、联系股权指数的期货、联系单一股权的期货、联系股权指数的择权及联系单一股权的择权。 按照“特别风险”计算法和“一般市场风险”计算法计算股权的最低资本占用,特别风险的资本占用权重比例为8%,如果股权组合是流动以及分散性组合,资本占用权重比例可以为4%;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占用权重比例为8%。对股权衍生工具的处理,则按下表所示:

关 键 词:资本充足率 市场风险管理 补充协定 资本要求 期权合约 风险资本 股权 巴塞尔 最低资本 计算方法 

分 类 号:F831.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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