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对中国战而不宣问题的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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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国祥[1] 费迅[2] 

机构地区:[1]南京医科大学社科系,教授210014 [2]扬州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民国档案》1998年第4期101-107,共7页Republican Archives

摘  要:1907年海牙和会通过的《关于战争开始的海牙公约》规定,国家间“非有预先明确的警告,即或用说明理由的宣战形式,或用以宣战为条件的最后通牒形式,彼此不应开始敌对行为。”1933年7月,伦敦侵略定义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首先“对他国宣战者”即为侵略行为。日本是上述条约的缔约国,理应遵守条约的规定。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动用了上百万军队发动了长达八年之久的全面侵华战争,战火遍及大半个中国,但在外交上,日本一直未对中国正式宣战。

关 键 词:日本政府 国民政府 中日战争 中国政府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全面侵华战争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战争状态 军用物资 日本侵略者 

分 类 号:K265[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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