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领域的法律舆论:意义与限度——以“微博上的小河案”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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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宇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1期1-9,共9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司法治理’思潮与多元解纷机制再司法化"(13YJC820058);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HDZF12015);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中青年项目"web 2.0网络公共领域规制模式研究"(13SFB3004)

摘  要:网络公共领域既非"乌托邦"亦非"敌托邦",而是互联网系统的子系统。"微博上的小河案"表明,网络公共领域基于独特的技术设置,自主生产了案件的重大意义,使之独立于主流媒体广泛传播。然而,网络公共领域与法律系统的观察范式截然不同;塑造网络法律舆论的不是法律因素,而是大众传媒和意识形态因素,归根结底是互联网系统的结构。就法治发展而言,网络法律舆论有益于保障法律系统的封闭运作,但也容易消解法律逻辑和化约法律问题,甚至加剧法律共同体的内部分裂,迫使司法子系统寻求权力的庇护。

关 键 词:互联网系统 网络公共领域 “小河案” 法律符码 微博舆论 

分 类 号:G206[文化科学—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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