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法性论辩与司法边界厘定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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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启忠[1] 秦正发[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1期79-85,共7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法集资刑法应对的理论与实践"(13BFX06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12JD03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的正当性及其边界研究"(JBK130950)

摘  要:"放贷型高利贷"是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禁止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情节严重者契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文义射程,司法对其入罪于法有据。否定者未作"个贷型高利贷"与"放贷型高利贷"区分,全盘否定民间高利贷入罪司法的合法性不能成立。"放贷型高利贷"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可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级事项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把握,升格标准(情节特别严重)可依"情节严重"起点数额的5倍确定。

关 键 词:高利贷入罪 个贷型高利贷 放贷型高利贷 司法边界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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