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从严”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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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亚平[1] 

机构地区:[1]江西大学

出  处:《现代法学》1981年第3期28-30,共3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准确地量刑,是有效地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依据什么量刑呢?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新刑法颁布后,有的同志仍把它作为一贯政策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继续沿用。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把“坦白从宽”作为量刑的一个依据是正确的,符合我国刑法的原则;把“抗拒从严”作为量刑的依据,则是不正确的。所谓“抗拒”,就是指犯罪分子拒不认罪,坚持犯罪立场,或作虚伪陈述,狡辩抵赖。对他们必须以犯罪的事实情节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以应得的刑罚,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是否可以以拒不认罪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关 键 词:抗拒从严 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 犯罪分子 犯罪现象 坦白从宽 依据 重要环节 司法实践 从重处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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