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犯罪与剥夺政治权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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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黎 凌楚瑞 

出  处:《法学研究》1980年第2期53-54,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我国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制定任何法律都必须遵守的。从我国刑法来看,从总则到分则都体现了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一原则。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问题,《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府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十分清楚的。可是,有一些同志认为,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只适用于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而不适用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犯罪。我们认为。

关 键 词:剥夺政治权利 宪法 刑种 阶级 刑事犯罪分子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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