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定罪和处刑的分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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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枢衡 

出  处:《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38-44,共7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从历史上看实际是先有裁判,然后才有为裁判规定标准的刑法,最后才有为正确适用刑法服务的司法制度。刑事程序包含审理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因素。因之确认犯罪事实和依法处罚罪犯,成了两个步骤,两种职务。于是设官分职,各掌其一,便形成刑事诉讼的古老原则之一。又因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不可能永远正确。加上还可能出现滥罚现象。因此为了贯彻只罚有罪,不罚无罪,防止误罚滥罚,于是在初审之外,又加上复审。这就形成了刑事诉讼的另一古老原则。张学诚说:"六经皆史"(《文史通义》),明确了一件无可否认的事实。《尚书》是现存古书中内容最古的史书。但据现传汉、唐人士的注疏,连《吕刑》的内容,也是令人读了不知所云。至于虞、夏司法制度,好像《尚书》内容根本不曾涉及。实则由于《尚书注疏》所用望文生义的解释方法,不能阐明原文涵义,反会掩盖原文真义,遂致《尚书》成了与法制史无关的文献。实则并不尽然。研究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从《尚书》中找材料。

关 键 词:死刑案件 折狱 大司寇 断罪无正条 汉书·刑法志 《吕刑》 甫刑 司法制度 罪名 裁判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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