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去路不明,能说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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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树泉 

机构地区:[1]上海市检察分院

出  处:《法学》1981年第1期56-57,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某农场职工周××,年三十九岁。他从一九七八年四月起,冒充采购人员,采取盗用、私自填写与伪造提货单、印章等手段,先后两次从某工业局仓库骗取紫铜一万多公斤,销售款六万六千余元。周××已到手的赃款四万二千七百八十元,人证、物证俱全。案发后,周××只供认将赃款购买物品、外借与存入银行共计一万三千五百八十余元,

关 键 词:主要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 赃款去向 主要事实 农场职工 采购人员 刑事诉讼法 提货单 犯罪分子 补充侦查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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