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档案馆理事会关于现行档案鉴定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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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本定 

出  处:《档案学通讯》1980年第1期68-68,共1页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

摘  要:第一条 对现行档案进行鉴定,就是从中剔除对日常工作没有价值和无须向档案馆移交的文件。第二条 对日常工作没有价值的和无须向档案馆移交的现行档案,可以按现行档案保管期限表,剔出销毁。第三条 各机关和单位必须遵照档案馆有关文件分类和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规定,编制出所管辖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清册(针对上条)。第四条 未列入销毁清册的文件不得销毁。档案馆有权不同意销毁列入销毁清册的文件,也有权同意销毁未列入销毁清册的文件。第五条 对日常工作没有价值的和无须向档案馆移交的现行档案,由支配这些现行档案的机关和单位的业务委员会负责销毁。

关 键 词:现行档案 档案馆理 鉴定原则 销毁清册 南斯拉夫 保存价值 日常工作 进行鉴定 未列入 档案移交 

分 类 号:G270[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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