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中的原告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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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德安[1] 

机构地区:[1]重庆西南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630715

出  处:《新闻大学》1997年第1期18-19,共2页Journalism Research

摘  要: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司法实践部门面对此景,只好参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凭自身理解去确定谁应成为被告。于是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做法不一,有的将新闻单位与记者同列为被告,有的则只将记者或新闻单位列为被告。理论界对此也看法不一,观点各异,出现了以下几种学说:1、起因说:即谁为具有侵权内容的文章提供原始素材的,谁就是被告;2、执笔说:即以侵权文章的撰稿人作为被告;3、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是被告;4、控告说:即根据受害人的控诉来确定谁是被告,尊重原告的意思;5、实现说:即以刊载侵权文章的报刊社作为被告;因为实现完成侵权行为的是报刊社。①根据控告说,原告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对谁成为被告。

关 键 词: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 被告 新闻出版单位 名誉权案件 诉讼中 原告 新闻法 隶属关系 新闻工作者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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