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程序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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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必丰[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律系

出  处:《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4期8-12,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出、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由互相衔接的先后阶段所组成的法律程序,具有效率性、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接受性四大价值。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机制,而不是互相协作的机制、控制行政权的机制或平衡机制。

关 键 词:行政程序 公共利益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意思表示 个人利益 行政法规范 行政过程 法律机制 行政权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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