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跟单信用证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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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民[1] 

机构地区:[1]交通银行西安分行

出  处:《新金融》1997年第3期28-30,共3页New Finance

摘  要:一、跟单信用证议付的基本依据 银行应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审核受益人交来的单证,叙做出口押汇并保留追索权构成跟单信用证议付。议付实际上是议付银行以受益人的单据作抵押,垫款给受益人的一种融资行为。我国银行通常议付的做法是:银行审核信用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后寄往国外开证行或偿付行索汇,待国外银行将货款汇入我方议付行帐户后结汇给受益人。对外称议付,对内仅审单而不支付对价。因此,并不构成UCP500中规定的议付。

关 键 词: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受益人 信用证条款 出口押汇 UCP500 审单标准 审核单据 开证行 议付银行 审核信用证 

分 类 号:F832.6[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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