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出口信用保险立法中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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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因华 

机构地区:[1]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口信用险部

出  处:《保险研究》1996年第6期24-26,共3页Insurance Studies

摘  要:一、制定出口信用保险法的必要性 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作为支持一国外贸企业出口创汇,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的一项重要制度,自其创办以来,倍受各国政府的重视,且势头方兴未艾。1919年,英国政府依据其《出口担保和投资法》确定了其“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的特殊地位、性质及职能。在此之后,各国竞相仿效,以不同的形式创办其国家信用保险制度。目前,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1)政府直接办理。如前述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以及日本通产省国际贸易管理局下属的“进出口保险课”(EID)等,它们都是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政府成立的全资公司办理此项业务。如加拿大“

关 键 词: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担保 保险立法 保险业务 风险基金 保险法律关系 经营主体 出口信用险 出口保险 保险制度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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