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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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卫国[1] 胡学相[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6年第2期2-5,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受贿罪的主体在刑法上明确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我国刑法第8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立法解释,受贿罪的主体似乎不会发生疑问,然而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界对该罪的主体范围的界定却未达成共识.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表现出新的特点,立法上对受贿罪主体的界定,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发展和需要,有必要对受贿罪的主体进行深入探讨.

关 键 词: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收受贿赂 公务人员 国家机关 承包人 职务犯罪 经营管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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