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经济纠纷中怎样对待名为国营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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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增昌 

机构地区:[1]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6年第2期39-40,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可以遇到这样一些企业,他们以集体的名义,领有集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而实为个体或个人合伙私营企业,这种名义上的国营集体企业,审判实践中称之为“假集体”.这种企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较多地出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它的存在,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有时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审判.“假集体”又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形象,其表现形式千差万别,有的处在集体和个体的两可之间,因此探讨对“假集体”的判断方法,研究其处理方式,对审判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略谈以下一些浅显看法.

关 键 词:假集体 经济纠纷案件 个人合伙 个体私营 诉讼主体 挂靠集体企业 营业执照 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定代表人 审判工作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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