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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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雅芬[1] 

机构地区:[1]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出  处:《新金融》1996年第4期15-16,共2页New Finance

摘  要:信用证结算方式大大减少了进出口商的信用风险,使国际贸易得以顺利进行。对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由于各国银行的掌握不一,造成了对信用证条款解释上的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算的进行。国际商会作为超国家的民间协调机构,为国际经济的发展,促进自由贸易和市场组织的繁荣,在1930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后经历了六次修改,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关 键 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受益人 信用证结算方式 开证行 国际商会 信用证条款 非单据性条款 准据法 信用证纠纷 信用证业务 

分 类 号:F830.7[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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