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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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法律适用》1996年第11期49-49,共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此复.

关 键 词:回购合同 证券回购业务 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 交易场所 场外交易 予以处理 所在地 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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