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寿险自杀条款的责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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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海波 

机构地区:[1]PICC济宁市分公司

出  处:《保险研究》1995年第3期43-43,共1页Insurance Studies

摘  要:我国现行的寿险条款把自杀列为除外责任,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投保死亡保险图谋保险金,从而滋长道德危险或出现逆选择,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核算。而自杀是组成死亡率的各个因素之一,自杀死亡可以通过据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表来体现。确定自杀条款的责任标准在于保险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遗族的利益。

关 键 词:自杀条款 自杀者 免责期 逆选择 被保险人 道德危险 保险受益人 死亡表 遗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分 类 号:F84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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