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资金不能用作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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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雷[1] 

机构地区:[1]人民银行总行

出  处:《金融与经济》1994年第11期5-6,共2页Finance and Economy

摘  要:财政和银行,都是国家集中和分配货币资金的部门,但由于他们在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中职责不一、地位不同,因而财政和银行所集中和分配的资金性质各异.财政所集中和分配的资金是无偿征收来的国民收入,其分配给使用单位的资金也不再回收.银行是国家的信用机关,它无权向创造国民收入的部门征税收利.故所集中和分配的资金是通过信用活动;用利息等经济手段吸收来的各公司企业、社团及居民的存款.这些存款不归政府所有而仍属于存款者.存款者,不仅可以随时支取存款,银行必须保证支付外,而且还要按存期的长短支付给存款者一定的利息.因而,决不可把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资金相混淆,更不可把银行资金用作财政支出。

关 键 词:银行资金 财政支出 国民经济 国民收入分配关系 通货膨胀 国有企业 分口管理 信用机关 财政资金 银行信贷资金 

分 类 号:F832.2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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