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运输中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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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新铭 

机构地区:[1]PICC浙江省分公司

出  处:《保险研究》1994年第3期47-49,共3页Insurance Studies

摘  要:国际贸易的进行离不开运输,其中海上运输又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据保守估计全世界贸易的68.2%由海运完成。海上运输,无论是直达、转运或联运都是通过提单方式来进行,即人们所称提单运输。由于我国《海商法》立法较迟,航运部门的法制观念一直比较淡薄。因此,在实际对外贸易的运输过程中,常常发生某些运输公司签发提单,但又不按提单方式完成运输,而是以卡车或火车等公路运输方式取代于提单所要求的海运方式,特别是出口香港或经香港转口的贸易显得更为严重。

关 键 词:法律效力 公路运输法规 提单运输 国际海上运输 承运人的权利 提单条款 地方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 国际贸易 运输方式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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