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扩大规章制定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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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伍远超[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学院

出  处:《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56-58,67,共4页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摘  要:试论扩大规章制定主体范围伍远超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这就从法律上明确限定了规章制定主体只有上述几类。但是,由于我国地大...

关 键 词:制定主体 主体范围 规章制定权 行政立法体制 民族自治地方 人民政府所在地 直属机构 国务院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市人民政府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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