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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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巩富文[1] 马德才[1] 巩勃 

机构地区:[1]西北大学法律系,710069

出  处:《社会科学家》1993年第5期42-47,共6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以及国际间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刑事案件的发生愈来愈多,因而,尽快建立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便成为新形势下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迫切需求。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建立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必要性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依据国际条约或双边互惠原则,在刑事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一种活动。它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规定有遣返逃犯的内容。1625年6月,格老秀斯在他的《战争与和平法》这部巨著中首次对适用于国际性犯罪的“或起诉或引渡”

关 键 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诉讼移管 刑事判决 外国法院 条约 涉外刑事案件 军事犯罪 罪行 司法部 出庭作证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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