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可行性探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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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锦光[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1993年第1期51-52,共2页The Jurist

摘  要:一、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发展的一大趋势1.美国1787年制定宪法,1803年创立司法审查制,开宪法司法化之先河;2.大陆法系国家在18、19世纪时盛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但在本世纪初以来纷纷转而实行宪法法院型违宪审查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3.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之初仿效苏联做法,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但后来也逐渐转而实行宪法法院型违宪审查制或准宪法法院型违宪审查制(苏联也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4.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制;

关 键 词:宪法司法化 违宪审查制 宪法法院 立法机关监督 宪法实施 必然性 宪法监督委员会 宪法规范 司法审查制 宪法发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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