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析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两个条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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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小楠[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家》1993年第1期67-70,共4页The Jurist

摘  要: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挪用公款行为被单列为一种罪名,与贪污罪区别开来,是对刑法的一个重要补充,从而终结了以往将挪用公款的行为直接以贪污罪论处的方式。挪用公款与贪污是既有质的区别,但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的两种犯罪行为。两罪的联系表现在,挪用公款的行为最初作为犯罪是以贪污定罪处罚的,且《补充规定》

关 键 词: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罪 数额较大 挪用人 贪污罪 补充规定 侦查终结 司法机关 惩治贪污 犯罪行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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