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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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里甫 

机构地区:[1]浙江人民出版社

出  处:《法学》1993年第11期11-13,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1993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要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至此,计划经济体制在宪法上已经成为历史。我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的新阶段。立法机关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如何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这是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作者在此作一些分析。

关 键 词:立法机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宪法修正案 社会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 人大常委会 法律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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