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市人民法院叶向东来稿认为:没有被赋予审判权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没有存在必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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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法学》1993年第11期30-31,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第一,额外地增大了法院的王作量,在客观上,一方面相对缩短了法官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利于法官法律素养的提高,另一方面相对缩短了法院审判案件的时间,造成草率结案,办案质量不高。加上法院审判任务繁重,如再设一个调解中心抽调审判人员去做份外工作(律师的工作)——从事经济纠纷调解和法律咨询工作,更为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法官学习法律业务和审理案件的时间进一步相对缩短,更不利于法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是不利于正确审理案件。

关 键 词:经济纠纷 审判权 人民法院 法律素养 法院审判 法官 审判人员 审理案件 法院审理 律师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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