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执行的问题——与深圳中院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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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向东 

机构地区:[1]江西上饶市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3年第12期22-23,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人民法院报》1993年5月14日第二版《深圳中院执行庭新举措带来新起色》一文,介绍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基本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则不能立案执行,但认可其保留申请执行的权利”的改革新举措。该文刊出之后,全国不少法院都在纷纷学习和效仿深圳中院执行庭的这一做法。某些法院甚至要求申请执行人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否则不予立案执行。但是,对于这一做法,本人却不愿苟同。第一,这一做法违背了法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期限 中级人民法院 举证责任 财产状况 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 对方当事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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