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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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泗汉 钟安惠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北京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学》1993年第2期26-29,共4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刑事立法的必要性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不采取刑罚措施不足以遏制这种危害行为的漫延。然而,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有的虽然作了规定,但罪状偏窄、法定刑偏低,致使司法实践中执法困难,不能及时有力的惩治这类犯罪。具体表现如下: 我国刑法第164条虽然规定了“制造、贩卖假药罪”及其为处的法定刑,但对于生产、销售劣质药品及医疗卫生保健器械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却无明文规定,而且“制造。

关 键 词: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法定刑 立法研究 刑事立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责任 具体表现 我国刑法 司法实践 社会危害性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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