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沈经良
机构地区:[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3年第4期31-33,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近年来,“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突出问题,其中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因争抢子女(未成年,下同)而产生的执行问题便是诸多“执行难”中的一大难题。如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将子女交给对方当事人,随其共同生活受其直接抚养,并以各种手段转移、藏匿子女;有的还采取威胁甚至武力手段从对方当事人处强行将子女抢走。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判决结果将子女交给自己直接抚养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否立案执行?能否强制执行?这类涉及子女人身的抚养乃至监护的强制执行问题,世界各地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尽一致,但明确可以强制执行的也不乏其例。在我国,法律对此尚无具体、明确的专门规定,因而法学界争议较大,执行人员也往往意见不一。笔者认为,目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执行案执行,并有必要从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安定团结、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做法,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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