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价格”和盗窃违禁品问题之浅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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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鲁宁[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1993年第7期17-18,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两高”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问题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不甚明确或者缺乏可行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本文仅就“中等价格”和盗窃违禁品问题谈一些个人的浅见。一、关于“中等价格”问题《解释》首次在部分被盗物品的核价上采取了取中原则,引进了“中等价格”这一概念。《解释》第3条关于“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中的(1)规定: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类似“按中等价格计算”的规定在《解释》第3条中有处。《解释》作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要在一些被盗物品既无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又无其它现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可以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

关 键 词:违禁品 具体应用 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 盗窃案件 淫秽物品 具体操作 中等价格 盗窃数额 盗窃罪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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