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告核实案情不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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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毕志鹏[1] 

机构地区:[1]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3年第7期28-28,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的三种方法,简言之即“开庭审判、退回补充侦查和要求撤诉。”人民法院只能也必须在这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来作出处理。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 公诉案件 被告人 法律依据 撤回起诉 提起公诉 犯罪事实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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