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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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德坤 

机构地区:[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3年第3期30-32,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制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必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5条第1款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罪(以下简称走私制毒物品罪)。

关 键 词:定罪量刑 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实践 必要性 海关法 走私制毒物品罪 制造毒品罪 判处罚金 司法机关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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