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证据能力之探讨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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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申君贵 

出  处:《政法论坛》1993年第6期72-77,82,共7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诉讼证据能力,也即诉讼证据资格,是指某种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提出、调查、收集和运用的资格。它主要解决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采纳,哪些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加以采纳的问题。因此,诉讼证据能力的概念,有时又被诉讼证据的可采性或诉讼证据的适格性所取代。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就认为:“何种资料,可供严格的证明;称此具有可为严格的证明资料之能力,为证据能力,或称证据资格,亦即证据适格性。” ①我国大陆学者也认为:诉讼证据的可采性,是指“

关 键 词:刑事诉讼证据 证据能力 证据法 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法 非法取得 行政诉讼 证据资格 大陆法系国家 排除法则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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