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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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洁[1] 边廷亮[1]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4年第7期35-38,共4页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

摘  要:2004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风险资产和资本计算方法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达标的最后期限为2007年1月1日。《办法》还规定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二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对资本不足或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相对于以前的规定,有了更具体的纠正和处理措施。

关 键 词: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中国 银监会 次级金融债 经营效益 

分 类 号:F832.33[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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