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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韩俊清
出 处:《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3期18-20,共3页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1 为了解决利润留成制度存在的问题,1983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利改税(或以税代利),把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完全归企业支配。利改税的目的在于通过税收形式规范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利改税是分两步走的。第一步利改税从1983年6月1日起实行,其基本内容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利税并存,首先根据实现利润缴纳55%的所得税,企业纳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缴给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缴给国家的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及定额包干上缴四种形式。企业税后利润的核定,原则上是以1982年的数据为准,一定三年不变(1983—1985年)。对有盈利的国有小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原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其基本内容是,将国有大中型企业上缴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11种税种向国家缴税,税率为55%。余利超过1983年留利部分的企业征收调节税。实行利政税,是要给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时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实行的结果,成绩是应该肯定的,它用法规形式把国家同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使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但是,由于对税后利润较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征一户一率的调节税,形成了新的“鞭打快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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