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出 处:《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61-64,共4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海峡两岸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两岸的法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198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大陆婚姻法),在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中分别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台湾1931年实施1985年修正的《中华民国民法》(下简称台民法)在第四编亲属的第二章中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由于两岸政治经济制度的根本差异,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必然存在诸多区别。但是,两岸既然同属一个民族,有相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所以,在夫妻财产制度的某些方面又有相同之处。本文将对两者的异同作一比较。
关 键 词:夫妻财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约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制 中华民国民法 夫妻特有财产 婚姻关系 海峡两岸 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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