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温晓莉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3期85-90,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民族通婚在中外历史上是常见的事实,它常常是某一民族文化形成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本文仅从中国历史上民族通婚的立法特点,以及民族通婚对中华法律文化形成的影响,概要申论,以期对当前的立法工作有可借鉴。 一、中国历史上民族通婚的立法特点 中国历史上有关民族通婚的立法,多见于唐、辽、金、元及清代。其立法特点有: (一)滞后立法 中国封建统治者少有积极主动地提倡和推行民族通婚,进行“超前立法”的;大多是在现实生活已有大量实例,形成一股不可阻挡的社会潮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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