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应当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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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飞进[1] 

机构地区:[1]人民日报社理论部

出  处:《学习与探索》1992年第6期43-51,共9页Study & Exploration

摘  要:文章认为,凡属有关法的问题,无不以人为中心,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也都通过人来实现。人是最能集中反映和概括法的现象的本质和联系的法学范畴,它在现代法学的范畴体系中具有原生的地位。所以。现代法学应当是人学。其根本特点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而权利是仅次于“人”这一最高范畴的“亚原生性范畴”。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逻辑展开;又构成了法的核心,不仅决定法的产生和存废,而且还直接决定着法的性质和法的功能的实现。今天,确立“法学应当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人学”的观念,对变革传统法学体系,建构适应时代要求的科学的法学体系,具有革命性和建设性意义。

关 键 词:现代法学 法学范畴 基本权利 人学 社会关系 法学体系 基本范畴 义务本位 阶级斗争 时代要求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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