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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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丰名[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系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117-130,共14页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摘  要:本文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机构)在改善我国投资环境中的作用及我国政府在审查该机构承保的对华投资项目时应如何趋利避害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指出,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利用MIGA机构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加强与该机构的全面合作,不仅必要,而且可能。那种单纯依赖扩大优惠条件来争取外资的做法并不可取。作者认为,我国政府在审查该机构承保的对华投资项目时,可以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从"东道国政府的认可"、"MIGA机构承保的风险"和"MIGA机构的代位求偿"等三个方面做好防患于未然及补救于事后的准备。

关 键 词:投资环境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保险机构 东道国政府 外国投资者 承保 代位求偿 特许协议 公约 发展中国家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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