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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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5期56-56,共1页

摘  要:刘蔚、贾雯在《经济与法》杂志1992年第9期撰文"制定拍卖法建立健全拍卖制度"中指出:拍卖亦称竞买,是捐出卖人公开叫价将财物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一种买卖形式。拍卖的具体方式有四种。(一)买方叫价式,或称"有声拍卖",(二)卖方叫价式,或称"无声拍卖"。(三)减价拍卖式,或称"荷兰式拍卖"。(四)投标拍卖式,或称"邮递拍卖"。由于拍卖活动属于商品买卖的一种形式,其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对象,因而《拍卖法》应是隶属于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别法.拍卖活动既要遵循民法的一般理论和原则。

关 键 词:拍卖制度 拍卖法 民法调整对象 拍卖人 出卖人 荷兰式拍卖 公开叫价 权利义务关系 参与人 竞买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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