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合作制的股金和股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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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法俊 

机构地区:[1]上海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

出  处:《中国集体工业》1992年第5期12-14,共3页

摘  要:当前,普遍认为,集体企业、合作企业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是恢复职工入股制。不少地区在这方面已进行了试点。现就这方面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分析。股金的份额和金额社员集资入股是十九世纪以来合作经济组织的传统作法。刘少奇最初主张供销合作社所有社员的股金份额应当一律,后来为了吸收资金,他也赞成可以允许社员多入一些股,适当多交纳一些股金。但他提出要有一定的限制。五十年代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章程规定,股金额至少应为该社员所得的一个月的工资(按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交两个月、三个月的工资,由社员大会决定。最近,有些地区规定。

关 键 词:股金 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制 生产合作社 收益 供销合作社 刘少奇 十九世纪 五十年代 劳动分红 

分 类 号:F12[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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