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条例》规定 推行入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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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洪猷 

机构地区:[1]安徽省集体经济学会

出  处:《中国集体工业》1992年第2期16-16,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把“按劳分配、入股分红”作为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并规定“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当职工缴纳了股金,在企业中就出现了资产归全体职工集体所有为主、职工个人所有为辅,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新格局。虽然职工有了体现产权、承担盈亏责任的股金,但由于股金额有限,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一时还难以启动职工的产权意识,增强对企业经营成果、资产增值的关切度。迫切的问题是要探索一种随着企业生产发展而较快增大职工个人股份的具体办法。

关 键 词:按劳分配 集体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职工 个人所有 新格局 条例 股金 入股分红 生产发展 

分 类 号:F12[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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