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新闻法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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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泰志 

机构地区:[1]陕西日报社新闻所

出  处:《新闻与传播研究》1992年第3期73-83,共11页Journalism & Communication

摘  要:前些年出现的“告记者热”中,新闻单位是在没有一部能够明确自身权力和法律责任的新闻法的情况下,被推上法庭的。司法部门也是在无专门的新闻法可循,主要是参照民法有关条文(个别案件还参照刑法有关条文)

关 键 词:新闻法 新闻单位 法律责任 新闻事业 新闻报道 公职人员 公务活动 公众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 新闻批评 

分 类 号:G21[文化科学—新闻学] G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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