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公证业务范围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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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生 

机构地区:[1]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证处

出  处:《法学》1992年第4期24-25,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在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我国公证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经济和法制环境,主要表现在公证工作与商品经济活动缺乏紧密的联系,难以发挥指导和干预法律行为的作用,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公证部门业务单一。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业务范围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公证业务范围基本局限在对既存事实的证明上。

关 键 词:公证人 公证制度 公证机关 公证业务 法律行为 法制环境 法律顾问 法律问题 非诉讼事件 法律咨询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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