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企业在经济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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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福海[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2年第4期41-43,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目前实行企业承包经营,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适用范围不明确,合同规定不完整,从而导致企业承包存在着紊乱现象。形成诉讼后,法院对适用范围、诉讼主体以及债权债务承担的处理难以确定,既影响法院迅速审结案件,也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现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适用范围、诉讼主体的确定以及处理承包经营企业的对外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谈点看法。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承包合同的客体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也包括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亦将自己的企业发包给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双方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如吴某将其经营的正广烤鸭店发包给周某经营,为期二年。协议签订后,周某即交付部分承包费,并从事经营活动。

关 键 词:承包经营合同 诉讼主体资格 适用范围 经济纠纷 审判实践 法律法规 承包人 法院 客体 承包企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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