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有关公民权规定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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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令望 戚渊[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1992年第3期3-6,共4页Law Science

摘  要:宪法现象的产生,使公民权问题得以进入法学领域。近班代各国的宪法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国别宪法进行深入地比较考察,便不难发现,各国宪法关于公民权的规定又没有离开各自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习俗和传统的不同特点。一方面,公民作为个人,其存在价值(主体资格的确立如法律权利的享有)由宪法给予最大程度上的确认;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个人在作为客体的同时,享用着广泛的社会权益和自然权益,客观上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关 键 词:公民权利 现行宪法 主体资格 比较考察 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 法律权利 国家机关 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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