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出售的分期付款与房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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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立红[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1992年第3期26-27,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分期付款方式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广为流行,它不只限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我国公房出售应当借鉴这种方式。首先,公房出售,国家为出售方主体,应当采用标准合同形式,这样就可在合同中订明每次付款的数量、时间,以及履行终结的期限、违约责任等,由买受人适当履行。其次,出售者可把利息计入房价,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此外,这种方式也适合我国居民周期性的收入特点和收入水平,不会给买受人造成沉重负担。如何具体实现分期付款买卖,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所有权保留说“和“抵押权设定说”。

关 键 词: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 分期付款方式 房屋抵押 抵押权人 分期付款买卖 房屋所有权 自身利益 所有权转移 违约责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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